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张振波。 被告张付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波与被告张付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付然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振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