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66号 原告刘运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荣,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六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清诉被告何小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刘运清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