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志强与赵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蠡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张志强,农民。 被告:赵志彬,农民。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赵志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强到庭参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蠡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张志强,农民。

被告:赵志彬,农民。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赵志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志强诉称,2013年9月3日,被告购原告母貂皮一部,价款537500元:已付50000元,下欠487500元。后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于2015年7月10日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剩余287500元至2016年6月20日结清。第一批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不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志彬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赵志彬购买原告张志强母貂皮2500张,单价215元,共计货款537500元。后被告赵志彬给付原告张志强货款50000元,下欠487500元。于2015年4月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载明:“欠条,兹2013年9月3日赵志彬收购张志强母貂皮2500张,单价215元,共计货款537500元,已付50000元,还欠487500元,至2015年7月10日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剩余287500元,至2016年6月20日结清。欠款人赵志彬2015年4月1日”。200000元货款到期后原告张志强曾多次向被告赵志彬索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志斌购买原告张志强母貂皮,并于2015年4月1日出具的还款协议,应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就货款的给付达成还款协议后,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现原告张志强主张被告赵志彬偿还到期货款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强货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赵志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