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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告周玲军、朱付强、张彦方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2-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 负责人李志胜,该行行长。 被告周玲军,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朱付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2-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

负责人李志胜,该行行长。

被告周玲军,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朱付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张彦方,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李利勤,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

被告陈红宽,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

被告王珍珍,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告周玲军、朱付强、张彦方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金钟

审 判 员  庆振宇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