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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计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徐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张计宗,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张计宗,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杰,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国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张计宗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素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