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丁民初字第0288号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吴某甲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女儿吴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吴某甲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具额债务,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4年10月3日起,其因债权人上门要债无法在家居住,故开始外出租房居住至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 被告吴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3月25日杨某以吴某甲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其自2014年10月3日起只能外出租房居住,自此夫妻分居至今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户籍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间虽曾因杨某认为吴某甲欠下巨额赌债而产生过争执,但并无证据证明有根本性矛盾。无论是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还是夫妻关系现状来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夫妻之间只要各自从自身出发,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各自认识自身缺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理费人民币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卫成 助理审判员 朱叶君 人民陪审判员瞿顺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