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97号 原告肖青锋,男,34岁。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青锋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青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青锋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