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付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金凤,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仰桂静,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英,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诉被告胡伟、仰桂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付俊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