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周商初字第128号 原告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蓝达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雯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翼(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钱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9元,由无锡锡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