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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丁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韩某。 被告张某,男,1981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105092295,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头阳村头庄2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丁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韩某

被告张某,男,1981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105092295,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头阳村头庄2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