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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浑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浑行初字11号 原告李xx,女,汉族,浑源县永安镇东关村村民,住浑源县永安镇。 被告浑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x,男,汉族,浑源县公安局政委。 委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浑行初字11号

原告李xx,女,汉族,浑源县永安镇东关村村民,住浑源县永安镇。

被告浑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x,男,汉族,浑源县公安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不服浑源县公安局2014年12月28日行罚决字(2015)0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被告浑源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浑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行罚决字(2015)000008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