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秋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学龙,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冀春波,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学龙、冀春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