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北民初字第14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名。 被告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一诺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名、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一诺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一诺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名、李娜已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名、李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一诺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名、李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保定市一诺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