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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渭刑初字第0119号 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逮捕,现押于渭源县公安局看守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渭刑初字第0119号

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逮捕,现押于渭源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袭飞,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逮捕,现押于渭源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司宏乾,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5)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袭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司宏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相互勾结,时分时合,携带开锁工具先后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世荣晖、渭水景园、运管局家属楼、瑞华家园等住宅小区,入室盗窃作案16起,涉案价值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毛某某作案16起,涉案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作案10起,涉案价值5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未到世荣晖小区3单元702室实施盗窃,起诉书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偏高。

辩护人张袭飞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院指控的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入户盗窃世荣晖小区3单元702室,以及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张某入户盗窃渭水润苑1单元或2单元、4楼或5楼的一户住宅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偏高;3、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并检举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起诉书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偏高。

辩护人司宏乾的辩护意见是:1、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毛某某入户盗窃渭水润苑一户住宅楼,价值4770元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应从盗窃数额中减除;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毛某某入户盗窃平桥路小区1单元402室玉镯2对,二被告人供述2个,多计算的数额应从盗窃数额中减除;3、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被盗物品价格偏高;4、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被告人毛某某从网上购买型号为开锁六代的技术开锁工具一套,后勾结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世荣晖、渭水景园、运管局家属楼、瑞华家园等住宅小区,使用开锁工具先后大肆入室盗窃作案。

2014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景园3单元202室,入室盗窃黑兰州香烟1条,价值160元。

7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运管局家属楼2单元601室,入室盗窃vivo手机1部、玉佛吊坠1条、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对、现金1200元、港币1张、美元1张,价值4580.3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vivo手机、玉佛吊坠、黄金耳钉扣押发还失主。

当日,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景园7#3单元201室,入室盗窃黑兰州2盒、软中华2盒、玉溪1盒,价值200元。

9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渭源县清源镇瑞华家园5单元403室,入室盗窃人民币2500元、铂金手链1条、金戒指1个、玉手镯2个、银手镯2个、淡黄色琥珀吊坠1个、毛主席纪念章4枚,价值7150元。案发后,毛主席纪念章扣押发还失主,铂金手链、金戒指、玉手镯、银手镯、琥珀吊坠被变卖挥霍。

11月份,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渭源县清源镇昕陇家苑3#4单元301室,入室盗窃棕色蛇皮纹盒子1个,价值99元。案发后扣押发还失主。

12月份,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河新城1#1单元1102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五粮春1瓶、黑兰州4盒、软中华1条,价值874元。

12月份,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景园14#2单元301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棕兰州4盒,价值28元。

2015年1月1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河新城2#3单元701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字画2幅,价值2000元。案发后扣押发还失主。

当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河新城1#1单元1201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茅台酒4瓶、软中华4盒、卡西欧手表1块、铁观音茶叶2斤,价值7891元。案发后卡西欧手表扣押发还失主,其它被盗物品被二被告人均分后挥霍。

2月1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润苑6#2单元401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10克金条1根、蓝色磁盘1个、银元2个,价值3615元。案发后蓝色磁盘扣押发还失主。

2月7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昕陇家苑5#1单元1202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第五套人民币全同号珍藏版1套、纪念铜币1套、纪念银条15根,黑宝石戒指1枚、翡翠项链1条,价值2436元。案发后扣押12根纪念银条发还失主。

2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水佳园1#3单元1364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红塔山香烟1条、吉祥兰州2盒,价值1616元。笔记本电脑被被告人张某销赃,所得赃款1000元均分后挥霍。

2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润苑4#1单元902室,由被告人张某在门外把风,被告人毛某某入室盗窃五粮液4瓶、软中华1条、硬中华1条、吉祥兰州1条、黑兰州1条、农行100克纪念银币1枚、纪念铜币20枚、钱币纪念册1本,价值4982元。案发后农行纪念银币及2枚纪念铜币扣押发还失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