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唐荣等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被告人文某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被告人文某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二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板栗鸡餐馆”外,抢夺杨某一个女式挎包后逃逸,包内有现金145元,共价值人民币3320元的白色直板VIVO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各一部。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逃至川藏路“三九佛兰汽配城”时被民警挡获。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案件现场图及案件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见证人户籍信息、二被告人户籍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认罪等情形,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抢夺罪的事实、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适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