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806号 申请人:胡明,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曲坊路轩风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金林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曲坊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