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小字第85号 原告侯惠新,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 被告石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南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惠新诉被告石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惠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惠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惠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惠新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