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孟凡,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加工厂职工,住该团台州。 被告李树平,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七连病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与被告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凡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