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樟明。 被执行人齐庆刚,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包海洋(祥),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在福泉市辖区,被执行人齐庆刚有财产被福泉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参与分配的规定,本院就本案已经发函至福泉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0号民 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