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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丹寨县兴丹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庆刚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2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兴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樟明。 被执行人齐庆刚,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包海洋(祥),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20号

申请执行贵州省丹寨县兴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樟明。

执行人齐庆刚,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包海洋(祥),男,贵州省福泉市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在福泉市辖区,被执行人齐庆刚有财产被福泉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参与分配的规定,本院就本案已经发函至福泉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0号民

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