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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鑫利担保有限公司诉张一鸣、王贺、赵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07-1号 原告保定市鑫利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张一鸣。 被告王贺。 被告赵飞。 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4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查封被告赵飞财产超出诉讼标的,依照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07-1号

原告保定市鑫利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张一鸣。

被告王贺。

被告赵飞。

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4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查封被告赵飞财产超出诉讼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赵飞名下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