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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等诉王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崔某,女,1973年3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黑开寿,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平,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伍某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崔某,女,1973年3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黑开寿,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平,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伍某甲,女,2011年2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崔某,系伍某甲之母。

原告张某,女,1950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伍某乙(系张某女婿),男,1978年10月6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8月8日生。

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王某乙的弟媳),女,1980年5月27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1990年11月8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9年8月8日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崔某、伍某甲、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黑开寿、宋平,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伍某乙,被告王某甲及被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伍某甲、张某,被告王某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王某甲驾驶云EEAXXX号轿车在南华政务中心门外与原告崔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崔某和伍某甲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楚雄州中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原告崔某住院37天后好转出院,原告伍某甲住院6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共支付住院治疗费39663.23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崔某已构成拾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系云EEAXXX号车交强险保险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系云EEA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崔某各项经济损失173089.88元,包括医药费39663.23元,残疾赔偿金48598元(24299×20×10%),误工费18000元(120天×150元/天),护理费8880元(37天×120元/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37天×100元/天),营养费740元(37天×20元/天),交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1100元,被赡养人张某生活费12201元(16268元×15年×10%÷2),被抚养人伍某甲生活费11387.6元(16268元×14年×10%÷2),精神抚慰金15000元,拐杖费172元,坐便器费148元,摩托车修理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7400元(包括护理费1200,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183089.88元,扣除被告垫付的10000元,现还应赔偿173089.8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伍某甲各项经济损失4182.83元,包括医药费206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6天×100元/天),营养费300元(6天×50元/天),护理费720元(6天×120元/天),交通费5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0000元外,损失合计为177272.7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驾驶的云EEAXXX号轿车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王某乙辩称:我的云EEAXXX号轿车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云EEAX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云EEAX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我公司愿意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及分担?

针对上述争议,原告崔某、伍某甲、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方与被告王某甲此次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3、诊断证明书二份、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九张及出院证二份,欲证明原告崔某、伍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用药及出院情况。4、楚雄州中医院住院医疗收费单据二张,欲证明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5、楚雄州中医院门诊收据11张,欲证明两原告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事实。6、楚雄州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9张,欲证明原告崔某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事实。7、南华县人民医院收据三张,欲证明原告崔某支付救护车及治疗费用的事实。8、刘德章骨伤科诊所收据二张,欲证明崔某到刘德章骨伤科诊所治疗费用的事实。9、购药发票二张,欲证明原告崔某因交通事故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店购药的费用。10、拐杖及坐便器发票各一张,欲证明原告购买拐杖及坐便器共支付320元的事实。11、交通费发票六十九张,欲证明原告支付交通费2000元。12、司法鉴定书一份,欲证明原告崔某受伤后伤残鉴定的情况。13、鉴定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1100元的事实。14、劳动合同二份及工资表五份,欲证明原告崔某生活于城镇,在云南澜沧江啤酒厂工作,因交通事故受伤未上班,无收入的事实。15、摩托车修理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因此事故支付摩托车修理费850元的事实。16、摩托车施救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因此事故支付施救费用250元。17、火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张某生育子女二人的情况及其年老体弱需子女赡养。18、崔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伍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证明一份(由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南华县东城幼儿园出具的伍某甲每学期费用收据三份、伍某甲生活费收据九张,欲证明张某、伍某甲同崔某在城镇生活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