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37号 原告:杨某,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吕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杨紫研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紫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紫研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