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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37号 原告:杨某,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吕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37号

原告:杨某,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吕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杨紫研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紫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紫研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