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56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赵西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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