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淑萍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小字第76号 原告刘淑萍,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委托代理人张昊燕(系刘淑萍之夫),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小字第76号

原告刘淑萍,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委托代理人张昊燕(系刘淑萍之夫),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栋号02-楼、二楼。

代表人王铭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浩亮,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刘淑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航空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892元。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罗国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萍的委托代理人张昊燕,被告中联航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浩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7月31日20时许,禹斌驾驶的豫AT0960号出租车行驶至商城路与紫荆山路时,车上乘客冗细松开车门,原告骑车至此摔倒致伤,两车未接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禹斌负事故同等责任,冗细松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外伤(左前臂、右手、左下肢)。原告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702.30元。豫AT0960号出租车在被告中联航空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1、医疗费702.30元;2、误工费。参照原告2015年1月至7月月平均工资7000.93元的标准,扣除原告2015年8月领取的工资2120元,误工费为4880.93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联航空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淑萍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583.23元;

二、驳回原告刘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刘淑萍负担3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负担2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