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47号 委托代理人王乙存、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