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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4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乙存、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4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乙存、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