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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89-1号 申请执行人肖坪,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云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89-1号

申请执行人肖坪,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云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17064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