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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涛与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朱洪涛,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朱洪涛执行与安阳市豫大房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朱洪涛,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朱洪涛执行与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北执字第5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