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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木与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7051号 原告唐永木,男,。 委托代理人唐剑峰,。 委托代理人卯静。 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 委托代理人高开强,。 被告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7051号

原告唐永木,男,。

委托代理人唐剑峰,。

委托代理人卯静。

被告四川省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

委托代理人高开强,。

被告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道华。

被告曹开洪,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木与被告四川省中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开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永木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