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7051号 原告唐永木,男,。 委托代理人唐剑峰,。 委托代理人卯静。 法定代表人胡宗理。 委托代理人高开强,。 法定代表人邓道华。 被告曹开洪,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木与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开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永木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