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90号 被告申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11月13日,原告以三被告对其损失已经赔付,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