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新 审 判 员 施得军 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建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