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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新

审 判 员  施得军

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建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