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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已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红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5元,由被告李杰负担。

审判员  刘爱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