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71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