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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伟与成都杨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3568号 原告龚伟,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杨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3568号

原告龚伟,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杨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潇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霞,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洪,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伟与被告成都杨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伟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