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99号 原告:杨立品,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士魁,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文凯,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崔文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品诉被告朱文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立品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立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品撤回对被告朱文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品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