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石涛,男,1982年10月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韩红兵,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仰忠,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民生花园。 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69259.47元(含执行费2403元),未执行标的169259.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韩 勇 助理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