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新

审 判 员  施得军

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永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