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光明与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6344号 原告娄光明,。 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光明与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6344号

原告娄光明,。

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光明与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光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光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光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