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6344号 原告娄光明,。 法定代表人沈永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光明与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光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腾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光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光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