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震,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杭区。 被执行人张云高,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震申请执行张云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号(2014)翔刑初字第38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高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0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张云高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7月2日调查证实张云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8月27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张云高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张云高在监狱服刑。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05239.70元,执行费1478元,被执行人张云高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翔安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