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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云高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震,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杭区。 被执行人张云高,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震申请执行张云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王震,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杭区。

执行人张云高,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王震申请执行张云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号(2014)翔刑初字第38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高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0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张云高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7月2日调查证实张云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8月27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张云高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张云高在监狱服刑。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05239.70元,执行费1478元,被执行人张云高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翔安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