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361号 原告刘祥聪,女。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袁晓东,男,。 第三人周全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聪与被告四川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祥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祥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祥聪负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