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115号 原告江承湘,女。 委托代理人朱保川,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 法定代表人罗卫民。 委托代理人张艳芸,女。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丁英俊。 原告江承湘与被告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江承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承湘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承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