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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承湘与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115号 原告江承湘,女。 委托代理人朱保川,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115号

原告江承湘,女。

委托代理人朱保川,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罗卫民。

委托代理人张艳芸,女。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丁英俊。

原告江承湘与被告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江承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学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承湘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承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