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50号 原告:杨加河,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张东伟,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河诉被告张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加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加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加河撤回对被告张东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加河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