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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河与张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50号 原告:杨加河,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张东伟,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河诉被告张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50号

原告:杨加河,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张东伟,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河诉被告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加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加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加河撤回对被告张东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加河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