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向忠华与冯阳、吴文君、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467号 原告向忠华,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胡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阳,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吴文君,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467号

原告向忠华,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胡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阳,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吴文君,女,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

原告向忠华与被告冯阳、吴文君、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原告向忠华自述其与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现该协议尚未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向忠华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前,起诉三被告缺乏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