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467号 原告向忠华,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胡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阳,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吴文君,女,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 原告向忠华与被告冯阳、吴文君、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原告向忠华自述其与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现该协议尚未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向忠华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前,起诉三被告缺乏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