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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与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钟林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973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李峥嵘。 被告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林。 被告四川沃特市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973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李峥嵘。

被告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林。

被告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坚。

被告钟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与被告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钟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