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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军、聂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震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振武,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震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振武,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聂洪梅,女,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军、聂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雅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