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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盛伟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90号 原告无锡市盛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利农村朝东巷31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90号

原告无锡市盛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利农村朝东巷31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丽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鑫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天轴(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伟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伟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鑫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良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原告盛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伟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4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由盛伟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正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