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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某与田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19号 原告:束某,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19号

原告:束某,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田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束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杰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欢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