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19号 原告:束某,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田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束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杰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欢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