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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491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491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以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