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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燕与尹良英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844号 申请执行人:罗燕,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澛港镇澛港新区西区。 被执行人:尹良英,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844号

申请执行人:罗燕,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澛港镇澛港新区西区。

执行人:尹良英,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供销社商住楼。

本院依据2015年7月5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尹良英银行存款55417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