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李婷。 委托代理人曹飞,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 被告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诉被告徐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婷撤回对被告徐明、王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判员 刘爱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