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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诉徐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李婷。 委托代理人曹飞,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 被告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诉被告徐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李婷

委托代理人曹飞,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

被告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诉被告徐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婷撤回对被告徐明、王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婷负担。

审判员  刘爱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