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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缺席)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缺席)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8月9日取得结婚登记。婚初关系尚好,双方均系再婚。自从今年被告有了外遇就不好了,经常找借口不回家,偶尔回家也挑我毛病,根本没有好好过日子的想法。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丁某某缺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8月9日取得结婚登记。婚初关系尚好,双方均系再婚。近年来被告不安心家庭生活,不听劝阻频繁外出,未能履行家庭义务,且与她人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庭审中,原告举出与被告qq聊天记录,欲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与本案第三者的短信聊天记录(对方姓名:刘某某,电话:18993333XXXX),欲进一步证实被告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缺席案件审理,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虽系自由恋爱,但因被告不安心家庭生活,未能履行家庭义务,且与她人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兆新

审 判 员  施得军

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建清

责任编辑:国平